【鲍氏文化古迹】汉代司隶校尉职权简介

    中华鲍氏网 2018年2月2日 网摘


    汉代司隶校尉职权简介

    我们的先祖,汉代最高检察官鲍宣,是我国历史上最早为反腐向官僚乃至皇权斗争并献出生命的人,他的职务是司隶校尉。司隶校尉是个什么官职呢?它都有什么权限呢?从网上查阅到有关答案,供大家参考。    

    汉代的监察组织,除专门监察与行政监察组织外,还有一个较为特殊的监察组织,这就是司隶校尉。

   关于司隶校尉的设置沿革,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》清楚记述:司隶校尉,周官。武帝征和四年初置,持节从中都官徒二百人,捕巫蛊,督大奸猾。后罢其兵,察三辅、三河、弘农。元帝初元四年去节。成帝元延四年省。绥和二年哀帝复置,但为司隶,冠进贤冠,属大司空,比司直。从中可见,司隶校尉置于武帝征和四年(前89),职责为率领于京师官府服役的徒隶,治“巫蛊之狱”,捕奸猾之徒,维持京师治安。司隶校尉由于最初持节行事,因此地位较高。其作为监察官员,既不隶属御史府,也不挂靠丞相府,而是独立于两系统之外,自成一个特殊的监察组织,享有监察特权。

    司隶校尉地位的特殊,来自于职权的特殊。而职权的特殊,来自于监察对象的特殊。关于司隶校尉的监察对象,《续汉书·百官志四》本注云:“掌察举百官以下,及京师近郡犯法者。” 司隶校尉的职权相当重,不仅京师百官、封侯外戚属于其监察对象,所谓“三公以下”,实际也隐喻着三公并非可以超然于外。要言之,司隶校尉的监察对象有以下数种:(1)三公。(2)皇族外戚。(3)近侍宦官(4)京师百官。( 5)二千石长吏。

    较之御史中丞与丞相司直,司隶校尉的监察对象更为宽泛,身分更为特殊。此种特殊监察权力的获得,渊源于它不依附行政组织的权力制约,轻易不会受到来自行政权力的干扰与侵害,从而能够真正发挥监察的功能。事实证明,司隶校尉的依法监察,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各级官吏尤其是高级官吏的不法行为,对东汉时期专权擅势的外戚宦官更具有威严的震慑力,为整顿吏治,廓清政治起到了不可轻视的作用。因此就其作用而言,汉代以司隶校尉为标志的特殊监察组织的设置,在中国古代监察史上是一个颇具意义的举措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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