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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题: 作賦贖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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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傳滕達道未遇時與諸生講學於僧舍,主僧出,諸生夜盜其犬而烹之。事聞,有司欲治其罪,滕公為匄免,守素聞其能賦,因諭之曰:如能為《盜犬賦》,則將釋之。滕公即口占其辭曰:僧既無狀,犬誠可偷。輟藍宮之夜吠,充絳帳之晨羞。摶飯引來,猶掉續貂之尾;索牽去,難回顧兔之頭。守大笑,即置不問,今人相傳為口實。紹興初予妻之祖強公叔章通守(黻)為臨安錄事參軍,時予祖母之弟陳公宗卿侍郎(之淵)為府學教授,適學帑被盜,邏者夜搜溝中,而所盜金在焉。府學生黃其姓者立於傍,遂錄送府,係之獄。生自辯數,然蹤跡頗疑似。強公與府司戶毛季中謀曰:行之則汙辱士類,為學校羞矣。因引滕公作賦故事,言於府,乞俾之試。府主張公如瑩尚書(澄)許之,俾詣都廳試,以(取傷廉)為題,生倉皇不成文,強公潛代為之,其一聯云:門人竊屨,何傷孟子之賢;同舍誣金,始見直生之量。張公見之喜,即於賦後判云:黃某盜金情狀頗著,曹官試賦文理稍佳,免送所司,押歸本學,聊從五等,薄示諸生。遂以付學,陳公亦陰縱之,以此見前輩之盛德,持心皆近厚也。
作者:松桃滕 (2017/7/24 20:37:1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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